1、公司与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签订《西藏信托-鑫联5号财产权信托之信托合同》,将应收账款债权委托 西藏信托 设立财产权信托进行融资,融资金额为32,800 万元,期限1年;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金科企管”)接受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提供的贷款15,000万元,期限1年(前述两笔债务合称“标的债务”)。公司为标的债务付款义务提供差额补足,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江西中农房”)、襄阳金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襄阳金珏”)、宜昌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宜昌金宏”)、重庆金兆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重庆金兆锦”)作为共同债务人并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标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,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金科众玺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璧山金科众玺”)、重庆品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重庆品松”)以其合法持有的重庆金兆锦股权为标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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